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调动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建设优良的学风,根据国家教育部以及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学院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其职能是对各系奖、助学金评比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主 任:刘凤娟
副主任:张继光
成 员:学生处、教务处的负责人和各系主任
一、国家、省政府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1、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按教育厅每年下达的标准执行。
2、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并获得学院二等以上奖学金;
(5)、担任班长以上学生干部,并为学院、系、班级管理做出突出贡献。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省政府奖学金:
(1)入校以来有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有弄虚作假、欺诈及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典型事件发生;
(3)有无故旷课情况;
(4)有考试作弊现象;
(5)恶意拖欠学费;
(6)无故不积极主动参与校内和社会公益活动。
(二)、评审
1、名额比例按教育厅每年下达的标准执行。
2、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3、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不兼得。
4、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5、各系择优推荐,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批。
(三)、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1、学院于资金到位后20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国家和省政府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与申报条件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按教育厅每年下达的标准执行。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记录,学年内考试成绩在班级前30名;
(5)、担任班级以上学生干部,并为院、系、班级管理工作做出贡献;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
(1)学年内考试成绩有不及格记录或在班级30名以后者;
(2)入校以来有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3)有弄虚作假、欺诈及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典型事件发生;
(4)有无故旷课情况;
(5)有考试作弊现象;
(6)恶意拖欠学费;
(7)无故不积极主动参与校内和社会公益活动。
(二)、评审
1、名额比例按教育厅每年下达的标准执行。
2、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3、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4、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报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报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4、各系根据学生申报择优推荐,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批。
(三)、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1、学院于资金到位后20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国家和省政府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1、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分两个等级设立,一等国家助学金和二等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按教育厅每年下达的标准执行。
2、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无不及格记录;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国家助学金:
(1)学年内考试成绩有不及格记录者;
(1)入校以来有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有弄虚作假、欺诈及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典型事件发生;
(3)有无故旷课情况;
(4)有考试作弊现象;
(5)恶意拖欠学费;
(6)无故不积极主动参与校内和社会公益活动。
(二)、评审
1、名额比例按教育厅每年下达的标准执行。
2、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报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获得国家(政府)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一等助学金与国家二等助学金不可兼得。
4、各系择优推荐,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批。
(三)、国家助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1、学院需按规定将国家助学金及时、足额发放给受助学生。
2、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