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社团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辽宁广告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是具有学院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依照本办法自愿组织的,具有一定章程并被学校登记注册的群众性团体。学生社团受学院的领导,共青团辽宁广告职业学院委员会受学院委托,下设大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全面负责指导学生社团工作。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课外活动的重要载体,目标是培养、发展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社会责任,发挥学生特长,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第二条 学生社团的章程、各项工作与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服从学院的领导和学院团委及大学生社团管理中心的指导。
第三条 学生社团按性质分为理论学习类、文艺体育类和技能实践类等三类。理论学习类社团开展理论学习研究活动,提高会员的理论水平,在校园内普及理论学术知识。文艺体育类社团开展校园学生文化、艺术、体育活动,提高学生文化艺术修养和身体心理素质,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技能实践类社团立足于服务社会、学院和会员,培养会员的技能实践能力。
第四条 辽宁广告职业学院学生社团为院级社团。学院团委下达的大学生社团管理中心负责对社团的工作与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管理、评估、扶持和必要的服务。
第五条 各类学生社团之间一律平等。社团之间的工作关系由大学生社团管理中心予以协调。
第二章 社团成立和注册
第六条 凡具有辽宁广告职业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可申请成立社团。社团成立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经登记批准后方可成立。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成立社团,申请成立社团的程序是:
(一)学生社团负责人应由思想、学习、工作、能力等方面较好学生担任,起始会员人数在10人以上,由发起人向院团委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社团章程和社团发起人及主要负责人简历、指导老师。社团章程内容应包括社团名称、宗旨、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会员权利和义务等。
(二)院团委接到书面申请后对其进行审核。根据社团的性质和宗旨、社团内容的活动和形式、社团运作的可行性、社团活动能否对学院文化建设做出贡献等,提出初步意见,报学院审批。
(三)经学院审批,并报学院团委备案后,由学院团委正式通知社团成立发起人。获得批准同意成立了社团应填写学生社团登记表予以资格确认。
第七条 任何学生不得发起成立跨校、跨地区的学生社团。
第八条 院团委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或社团表现将两个以上社团合并成为一个新社团。
第九条 社团因工作需要而变更名称、修改章程、调整活动、内容和范围应向院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院团委指派大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在学期初对社团进行注册。社团负责人将社团活动的总结材料、经费使用说明、本学期的工作计划、经费预算、社团负责人的变更等情况,报院团委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院团委可根据实际需要组建新社团重点扶持有发展前景、有影响力的社团、对这些社团在政策上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十二条 社团指导老师负责社团的日常管理和活动的监督指导。 在社团换届改选、纳新面试时需要指导老师在现场指导考评。
第三章 社团成员
第十五条 凡拥有辽宁广告职业学院学籍的学生均可申请加入我院的学生社团,经社团和大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同意后,可成为社团成员。社团应对成员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 社团成员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遵守社团章程,履行成员的义务,便享有成员的权利。
第十七条 社团成员应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维护社团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二)社团工作知情权、建议权、检举权,社团内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缴纳会费的义务,并有权了解会费的使用、支出情 况。
第十八条 社团成员必须坚持“以学为主、社团活动为辅”的原则,在完成学习任务的情况下参加社团活动。
第十九条 社团的负责人由社团成员推举或选举产生。有违法记录受到学生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不能担任社团负责人职务。社团的换届改选要在社团管理中心主任、本社团指导老师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条 学院团委有权对社团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评价。对不称职、不能完成正常学业或严重违纪的社团负责人给予罢免或撤销其职务。
第四章 社团活动
第二十一条 社团可以根据自己的宗旨、章程开展活动。学院成立社团开展有助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繁荣学院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和社会等实践活动。
第二十二条 社团活动要遵守学院规定及有关社团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社团开展活动必须向学院团委递交书面申请。社团的活动应自觉接受院团委和大学生社团管理中心的指导、监督、管理并不得与学院总体要求和安排发生冲突。
第二十四条 社团除按自己的计划进行活动外,应接受学院团委统一策划的大型活动,承担相映义务。
第二十五条 社团可以开展校际间社团的联合活动,但必须报学院团委同意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任何社团不得开展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任何学生不得 以社团的名义进行商业经营活动。社团因活动所需引进学院以外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开展活动如需为赞助商做宣传,必须报学院团委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 社团的宣传材料需经学院团委审批后方可发行、网上公布或指定地点张贴。
第二十八条 社团活动涉及到借用场地和设施时,必须报相关部门批准,并遵守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社团每次活动结束后和一学期结束前应向大学生社团管理中心提交社团有关活动的总结材料,并进行归档管理。
第三十条 社团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和学院有关学生活动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社团纳新活动,应与院团委通知为准,填写审批表,持审批表方可走班宣传。宣传内容真实准确,语言规范,不得强迫学生加入社团,社团纳新考核要在社团管理中心和指导老师的监督下进行。
第五章 社团财务
第三十二条 辽宁广告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的财产归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私有或挪用,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应有专人负责管理社团财务,建立明细的账 目,并定期对社团成员公开账目。定期向院团委报告财务情况,自觉接受审查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经学院团委审批后,可以向社团成员收取会费,会费上限不得超过每人30元,会费可以在社团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使用,不得作为它用。任何社团不得借买团服等为由收取其它费用,如有特别需要,需报院团委审批后方可实行。
第三十五条 社团收取的会费必须报大学生社团管理中心进行财务登记,大学生社团管理中心有权利对各社团的会费进行确认、查账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社团自筹资金是指各种赞助费、捐款等。社团自筹资金只用于社团活动,并报大学生社团管理中心进行财务登记,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 优秀学生社团获得的奖金仅用于社团活动并由社团活动中心进行统一管理。学院团委根据“重点活动重点扶持”的原则,在必要时可给予社团专项活动经费支持。
第三十八条 学院团委指派社团活动中心不定期对各社团财务进行检查,各社团应积极配合。社团换届或更改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活动中心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社团注销
第三十九条 学院团委经学院授权,在必要时可解散学生社团。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解散:(一)违反国家 法律法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二)严重违反学院规定,破坏学院秩序。(三)背离学生社团活动宗旨擅自组织非社团章程规定范围的活动。(四)盗用团组织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并产生不良的影响。(五)社团在一个学期内未能举办社团活动,社团内部管理混乱不服从学院管理。(六)社团一学期无故缺席大学生社团管理中心例会累计三次以上,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上交计划和总结等相关材料累计三次以上。(七)社团成员少于十人。(八)其他不符合社团注册要求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社团解散前由学院团委指派社团管理中心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章 办公室工作规划
第四十二条 社团任何人不得在办公室吸烟、赌博、或参与与学习无关的聚会。
第四十三条 社团办公室必须保持干净,值班人员必须每天把办公室内外打扫干净,办公室门窗禁止粘贴帘布或其它遮挡物,社团办公室张贴的书画作品应体现本社团的特色。
第四十四条 社团办公室内工作用品、资料、物品、应摆放整齐,不堆放个人物品。
第四十五条 各社团所出的通知不得随意粘贴,应经社团管理中心管理批准后方允许张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辽宁广告职业学院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