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16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辅导员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辅导员的必备条件
1、 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 具备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和政策水平,知识面广;
3、 热爱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具有奉献精神,事业心、责任心强,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4、 具有创新精神,勇于实践;
5、 具备一定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力,组织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6、 新任的学生政治辅导员必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
第二条 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1、针对青年的身心特点和大学生的思想实际,落实学生政治学习和心理辅导工作,组织学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党团基本知识和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经常对学生进行学习目的、专业思想和校风校纪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择业观念;严格学生的学习、生活纪律,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组织纪律观念和生活习惯;
3、积极协助党团组织,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工作;
4、经常深入到学生中去,找学生谈心,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和工作情况,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善于发现问题,对学生中的突出问题及时汇报和解决;
5、参与和执行学生奖惩工作,做好学生的困难补助、奖学金、贷款的审定及发放工作,协助学费收缴工作;
6、做好迎新工作,组织好新生入学教育;做好学生毕业教育工作,协助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
7、负责学生的学期、学年品德评定和综合考核工作;
8、负责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和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工作,指导学生开展各项活动;
9、根据学院思想政治教育计划,结合学生的思想实际,制定和实施本班的学期工作计划,期末写出工作总结;
10、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每学年对所负责的班级进行一次思想状况调查,写出调查报告。经常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每学年至少写出一篇论文;
11、指导学生开展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勤工助学活动以及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学生参加义务劳动,增进学生的身心健康;
12、组织、指导学生参加学校各项重大活动,督促学生做好环境卫生工作等;
13、贯彻执行教学计划,负责处理日常教务工作,做好各项教辅工作。检查和了解教与学的情况,并及时向学院、系反映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开展评教评学活动;
14、每月定期向学院、系反映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情况。在每周的学生处工作例会上,互通信息,交流经验;
15、抓好班委会建设,明确班委会工作任务及阶段性任务,在进行班级建设中充分发挥班委会作用,在工作中培养班级干部;
16、突出学生工作重点,围绕学院不同时期的学生工作重点展开工作。认真布置、检查落实学生工作的重点。抓重点学生,对家庭有困难、自立有困难、身体有疾病的学生予以重点关照、引导。随时掌握其学习与生活动态;
17、对即将毕业的学生进行就业教育,掌握学生就业动态。与相关方面沟通,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三条 辅导员的选拔与配备
1、 辅导员队伍实行专职为主,兼职为辅,专兼职相结合的制度;
2、 辅导员可从外校社会科学专业或基础学科专业优秀毕业生中选拔,也可从本院优秀毕业生中选留,还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表现从中青年教师、干部中选配。
第四条 辅导员的培养及提高
1、在配备辅导员时,根据各自所学专业、工作能力和工作需要,明确其相应的培养方向;
2、学院、系每月组织辅导员学习两次,学习有关文件,汇报工作,研究问题,交流经验;
3、学院、系每学年举办1-2期政治辅导员培训班,提高理论水平和管理能力;
4、学院、系每年选派1-2名辅导员参加省内外各种培训班、研讨会;
5、专职辅导员任期不得少于3年;
6、辅导员工作五年以后,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表现,可以从两个方面发展:(1)继续留任;(2)从事党政工作。
第五条 辅导员队伍的管理与考核
1、对辅导员实行院委会——学生处——系一元化管理。院委会通过学生处向辅导员下达管理任务,各系通过学生处上传管理情况,合理沟通。学生处根据学院指示精神对各系学生工作实施领导。学生处通过各系进行原则管理与问题管理;
2、辅导员的日常工作由各系管理,设立辅导员工作档案;
3、辅导员的选留、离任、提职等由所在系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报学院党委审批;
4、辅导员的考核由各系进行。考核采取自评、互评、上下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以工作实绩为主。考核的结果作为评选、晋级、提职的主要依据,考核材料进入个人档案。
第六条 辅导员的职称评聘
1、 根据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专职辅导员可按思想政治教育系列评聘相应教师职称,也可按管理人员晋升研究系列相应职称;
2、 专职教师兼任辅导员的,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对其任职期间的教学工作量按学院规定减免,其辅导员工作实绩应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其教学和管理方面的成果(含论文)作为教学研究成果予以承认。
第七条 辅导员的奖惩
1、学院、系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辅导员,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者,颁发优秀辅导员证书,并记入本人档案,同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2、对工作不负责、考核基本称职或不称职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批评后仍未改正者或玩忽职守者,要延期晋升、提职或调离工作岗位。
辽 宁 广 告 职 业 学 院
二〇〇六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