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学院禁止学生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对参与者,给予以下处分:
1.情节较轻,但影响较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反教室、宿舍、食堂、图书馆、礼堂等公共场所纪律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私用煤油炉、酒精炉、乱拉电线、私用大功率电器等违规用电用火者,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乱倒污水、垃圾、乱扔杂物,影响校内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全额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对故意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还应给予下列处分:
1.损害公物(包括图书)及他人财物价值在300元以下(不含300元)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全额赔偿损失;
2.损坏公物及他人财产物品价值在300元以上(含300元)者,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全额赔偿损失;
3.使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无故旷课,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下列学时,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十六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二十四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三十二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四十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五十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无故不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劳动、实习、军训等集体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以及逾期不归者,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
7.无故不参加自习每次按旷课1.5学时计算;
8.迟到或早退一小时,按旷课1学时计算;
9.旷课时数及天数的累计以教学计划有教学内容和学院规定的活动时间计算;
10.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进行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七条 考试作弊者(含协同者),给予如下处理和处分。
1.该课程期末成绩按《辽宁广告职业学院考场规则与违纪作弊处理的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2.一般性考试违纪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严重性考试作弊(委托他人代考、代替他人考试、以不正常手段获得有关考试试题、试卷,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影响)者,开除学籍。
4.以任何方式偷得试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威胁教师以致行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本条各项处分由教务处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处分过程应做好记录,处分材料送档案室存个人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2.在一年内重复违纪者;
3.对检举人、证人实施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第十九条 对重复违纪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1.一学期内第二次受到系通报批评者,应直接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2.一学期内第二次受到全校通报批评者,应直接给予警告处分;
3.在校期间,曾受到过两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第三次违纪应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有显著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留校察看处分可酌情减期,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予毕业。
第二十一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1.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间停发各类奖、助学金;
2.凡受处分者,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无资格评选任何荣誉称号。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所任职务。
第三章 处分程序、审批权限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记过以下(包括记过)处分,由保卫处及学生所在系将其违纪事实核准,提出处理意见,报院纪监督执行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留校察看处分,由保卫处及学生所在系核准违纪事实,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后,由学生处牵头,组织院纪监督执行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并由学生处在全院范围公布,同时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开除学籍处分,由保卫处及学生所在系将违纪事实查清,提出处理意见将材料报学生处审核,经院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须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警告以上处分材料以及解除处分材料一律报学生处,统一存入学院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材料要齐全(本人检查或交代、旁证、调查报告等),处分要恰当,程序要规范。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要及时,无特殊情况,事发后五个工作日内内应做出行政处分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受处分后,由学生所在系及辅导员及时通知给学生,受处分的学生有一周的申诉期,对处分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五个工作日内按照申诉程序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 学生所在系应及时督促学生在处分登记表上签字。无正当理由不签字者,照常公布,但要在处分登记表中注明情况。
第三十条 受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的学生中,对于悔改意识较差的学生应想方设法及时通知家长;对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应及时要求家长来校,由学生所在系及辅导员向家长详细说明情况,要求学生写下今后表现的保证书,并由家长签字。
第四章 行政纪律处分解除办法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执行处分解除制度。学院可根据受处分同学的悔改表现,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决定是否给予评议、解除处分。给予解除的,评议解除材料装入学生本人档案。有突出表现的,学院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本章适用于受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行政处分的学生。考核时限为:
1.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考核期原则上为半年;
2.受记过处分的学生考核期原则上为一年;
3.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考核期原则上为一年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 符合下列解除条件者,可解除纪律处分:
1.学习进步明显,评议前一年(或一学期)内的学习成绩平均分较受处分当时学期末或前一学期末学习成绩提高达10分;
2.全面表现明显进步,评议时一年(或一学期)之内的综合测评结果进入本班前1/2;
3.经学院有关部门认定有重大立功表现;
4.受处分后,一周内参加系组织的“学生管理制度”相关内容的考试,成绩合格。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予解除处分:
1.在考核期内受过一次全院通报批评或受纪律处分的学生,不予解除处分;
2.解除处分后,因重复违纪受纪律处分的学生,不予解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 如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应按下列解除程序执行:
1.受纪律处分的学生,自处分之日起每月写一份悔改表现材料,交到学生所在系。
2.学生所在系应继续做好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帮助、教育工作,每半年考核一次,并有详实记录。
3.学生受纪律处分考核期满后,由本人提出评议的书面申请(对有极突出表现的学生可提前申请)。学生所在系可根据其悔改表现,决定是否给予评议。对受处分学生的评议,由其辅导员主持本班全体同学进行,评议结果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后,交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定,并报学生处备案,作为对其所犯错误的悔改表现的评价。
4.根据系的评议结果,认为该生在受处分期间对其所犯错误认识深刻,改正彻底,并具备解除处分条件之一者,可依据评议审定材料,学生所在系向学生处呈报解除原处分的材料。
5.学生处在系呈报解除材料的基础上,提出解除意见,由院纪监督执行委员会讨论,报请院长审批。
第三十五条 解除结果应做如下处理:
1.解除结果向全院学生进行公示。
2.解除处分学生的原处分相关材料及处分解除材料一并装入学生档案。
3.解除处分后的学生与其它在籍普通全日制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4.该生如再犯有非过失性错误时,原处分仍作为加重处分的因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本规定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和保卫处负责解释。
告
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严格学院学生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在籍的高职学生。
第二条 行政处分是思想教育后的管理教育,是思想教育的继续和必要手段,是通过管理实现教育的主要途径,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以教育为主,处分违纪学生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集体讨论的方法形成处分决定。同时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第四条 违纪处分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五条 对非法组织和参与罢课、罢考、罢餐、张贴大、小字报、游行,及其它扰乱学院正常秩序和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的,可酌情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被判以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属于过失犯罪),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 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 被处以警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 对偷窃、骗取、抢劫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者,给予下列处分:
1.价值在五百元以下,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2.价值五百元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小偷小摸,屡教不改,影响较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对利用各种手段伪造票据、卡、证等,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邮寄的钱物者,视具体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拾到他人存折、饭卡、物品等冒领使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多次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凡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盗未遂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窝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9.团伙作案,对为首者加重处罚。
10.构成刑事犯罪的,由警署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行为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对他人造成伤害者,给予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并殴打他人的,或强迫他人离开寝室并进行殴打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教唆者:唆使、鼓动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参与或胁从者:以“劝架”、“拉架”、“说理”为名,偏袒一方或参与打架,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砸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负责赔偿事件中损坏的物品。
5.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做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6.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私藏打架器械者,一经发现,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没收器械。
7.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9.对结伙斗殴者,对照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10.顶撞老师或在学院组成的检查组检查时,不服从纠察,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员工者,视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1.打架致对方受伤者,除按以上规定予以违纪处分外,还要负担医疗费用,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费等费用。
12.酗酒闹事并造成较坏影响和较大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后果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3.构成刑事犯罪的,由警署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赌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凡初次赌博或变相赌博行为或在校内打麻将者,给予警告处分并没收赌具,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再次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
3.邀赌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提供赌具者,除没收赌具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为赌博提供场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加重处分(抽头以参赌论处)。
6.构成刑事犯罪的,由警署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诬告、诽谤他人和私拆他人信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钱物者,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捏造事实,写诬告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伪造证件,情节较轻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构成刑事犯罪的,由警署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聚众观看、传播、制作黄色书籍、录像、淫秽品者,给予下列处分:
1.看淫秽印刷品(包括“手抄本”)或观看淫秽录像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传播、转抄淫秽印刷品(包括“手抄本”)或复印淫秽材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制作(包括复制)淫秽录像、照片或非法出售、出租淫秽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构成刑事犯罪的,由警署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禁止酗酒。对因吸烟或酗酒而引起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