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不按规定时间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的考试成绩、补考成绩、重修成绩均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形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主要采取开卷或闭卷两种方式;考查主要依据平时作业(作品)、课堂讨论、测验、守纪情况等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凡在专业教学计划上单独设置的实训、实习、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等教学环节的考核和成绩评定均按课程进行。一门课程分学期开设,每一学期按一门课程考核。
第十四条 考试课程的考核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监考教师严格按照《辽宁广告职业学院考场规则与违纪作弊处理的规定》、《辽宁广告职业学院监考规则》履行职责。考查课程由各系或任课教师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和在考试中作弊的认定,按照《辽宁广告职业学院考场规则与违纪作弊处理的规定》执行。处理违纪作弊的事实依据是《辽宁广告职业学院考场记录单》和《期末考试学生违纪报告单》。
第十六条 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方式,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比例为60%:40%,需上下浮动,由各系、部提出,教务处根据课程性质研究确定。考查成绩的评定同样采用百分制。
第十七条 学生的考核成绩按照《辽宁广告职业学院成绩管理办法》记载。由各系通过“辽宁广告职业学院学生成绩录入系统”录入。由教务处在教务管理系统网站上公布,供学生网上查询。
第十八条 缓考、旷考和补考的规定:
一、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允许补考,补考及格者记为60分或及格。如果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待毕业前参加毕业前补考。
二、学生确有以下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可在考试前申请缓考:
1.因伤病且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
2.因公外出,如学院选派参加各类比赛、运动会等;
3.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参加正常考试的。
三、申请缓考的学生应提前三天填写《缓考单》,经辅导员、系主任审查并在《缓考单》上签署意见后,附有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批准。特殊情况未按时办理申请手续者,必须及时办理补考手续。如不符合缓考条件,以旷考处理。缓考一般随补考进行,需单独进行考试的,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四、凡未办理缓考手续擅自缺考的学生,均按旷考处理,其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五、旷考或考试违纪作弊者,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经教务处批准可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九条 成绩如有错判、合分错误、漏登等情况,由评卷老师填写《学生考试成绩更改申请表》,说明更改原因,部门负责人和教务处处长签字后,由教务处负责成绩管理的教师更改。
第二十条 学生要求核查成绩,应当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由系务主任具体办理,学生本人不参与核查过程。核查程序及规定同第十九条。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不准转学、转专业。但学生入学后因病、伤等原因(尚不够退学条件),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校较适应的专业学习者,在入学第一学期内可以申请转学、转专业。转学、转专业由学院和上级教育部门审批。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家长共同申请,辅导员、系主任、学生处、教务处签字同意,报请学院和教育厅批准。从批准转专业之日起,学费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缴纳,获准转专业的学生不允许再次申请转专业。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被录取后,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毕业年级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三)跨学科类别的(艺术类专业与普通类专业之间);
(四)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三校生、单独招生、注册入学等);
(五)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六)严重违纪,应予退学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系主任提出,拟转入系(专业)审查同意,由主管教学的院领导审批批准后,报省教育厅批准并备案,审批手续由学生处办理;
(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由本校提出,由转入学校认真研究,审核同意,报省教委批准并备案后;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学校推荐,经辽宁省教育厅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高教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辽宁省教育厅和本校,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三)学生转学、转专业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五年。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四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预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四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院批准可持续休学。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的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由学生家长和个人承担,学校不负责。休学学生患病,参加保险的按保险协议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因病休学须由本人申请,家长(抚养人)签字、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书,持这些材料,经系批准,由学生处办理休学证明。学生休学证明一式三份:学生本人一份,教务处、系各存档一份;
第二十九条 复学与持续休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经学院或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持有关证件(休学证明、诊断书、复学申请书)办理复学手续;
(四)要求复学的学生,学院要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予以退学。
(五)休学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六)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编入下一年级原专业,当原专业无后续专业时,可选择相近专业。收费标准按复学后当年专业标准执行。
第五节 退 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又不符合持续休学者;
(三) 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没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无正当事由,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退学,由学院审批;
(二)退学和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应自学院批准之日起,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经确诊患有癫痫病、精神病、传染病或有其他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四)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考核成绩及格者)。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五)已退学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得恢复学籍。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因成绩不合格结业的学生,按学院规定的补考时间到校补考,补考及格者发给毕业证,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录取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在省教育厅指导下报教育部注册,并由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院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院积极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二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二元互导”管理模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生处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七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九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及不当言论。
第五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实训技能、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五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十七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辅导员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会议决定。
第五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通过辅导员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五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两日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