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籍管理工作,根据省教育厅关于高等院校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学籍管理制度如下: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一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不按规定时间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五条 学生一般不准转学、转专业。但学生入学后因病、伤等原因(尚不够退学条件),经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相关医疗诊断或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校较适应的专业学习者,在入学第二学期内可以申请转学、转专业。转学、转专业由学院和省教育厅审批,只允许转一次。
第六条 学生在被录取后,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毕业年级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专科学历层次转为本科学历层次的;
(三)跨学科类别的(艺术类专业与普通类专业之间);
(四)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三校生、单独招生、注册入学等);
(五)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六)严重违纪,应予退学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八条 学生转学按如下程序办理:
学生转学,应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报学生处学籍管理部门,经学生处审核、学院院委会研究讨论同意后,由学生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由学院按照先转出、后转入顺序办理手续。
(一)省内转学
转出、转入学校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
(二)跨省转学
1.我院转到省外高校,我院和转入学校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后,由我院报辽宁省教育厅确认后,寄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2.省外高校转入我院,转出学校和我院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盖章后,寄辽宁省教育厅确认。
学生转学手续办理完毕后,转学申请获省厅确认通过,应按照省厅学籍电子注册的要求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相关学籍异动处理。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未报到入学、未注册取得学籍或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以及毕业年级学生;
(二)艺术类、普通类两者之间跨类别的;
(三)部、省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四)未完成招生计划数的专业;
(五)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以及应予退学者;
(六)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三校生、单独招生、注册入学等)。
第六条 学生转专业条件:
(一)品德高尚,学习态度端正,思想要求进步;
(二)第一学期学习成绩在平均分85分以上,本系年级排名前十名之内;
(三)担任班级、系级、院级学生干部,工作表现突出;
(四)学生因身体原因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需要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相关医疗诊断或证明);
(五)学生因特殊才能或专长更加适合学习其他专业(需要专业教师考核鉴定);
第十条 学生转专业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辽宁广告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相关领导签字后报学生处学籍管理部门;
(二)学生处按规定考核学生转专业资格:学生确因身体原因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需要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相关医疗诊断或证明;学生因特殊才能或专长更加适合学习其他专业,组织专业教师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意见一并上报学院审批。
(三)学院院委会研究讨论决定是否批准学生转专业。
(四)学院批准学生转专业后在全院公示7日,无异议后以学院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五)省教育厅批准学生转专业之日起,学费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收取。
第三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五年。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四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预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四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院批准可持续休学。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的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由学生家长和个人承担,学校不负责。休学学生患病,参加保险的按保险协议执行。
第十四条 因病休学须由本人申请,家长(抚养人)签字、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书,持材料经系批准,由学生处办理休学证明。学生休学证明一式三份:学生本人一份,教务处、系各存档一份;
第十五条 复学与持续休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经学院或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持有关证件(休学证明、诊断书、复学申请书)办理复学手续;
(四)要求复学的学生,学院要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予以退学。
(五)休学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六)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编入下一年级原专业,当原专业无后续专业时,可选择相近专业。收费标准按复学后当年专业标准执行。
第四节 退 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又不符合持续休学者;
(三) 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没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无正当事由,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七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退学,由学院审批。
(二)退学和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应自学院批准之日起,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经确诊患有癫痫病、精神病、麻风病或有其他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四)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考核成绩及格者)。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五)已退学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得恢复学籍。
第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