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做好高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辽宁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我院计划内学生。
2.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各系考核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认定机构
1.各系要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各系要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工作的系副主任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会成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各班要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四、认定标准
各系对符合认定范围的学生均应纳入家庭经济困难资助体系,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必要资助措施。
各系要根据学生家庭收入状况以及学生在校每月生活费情况确定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和特殊困难两档。一般困难学生每月在校生活费标准为460元—600元;特困学生每月生活费标准为450元以内。
五、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各系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或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开具的贫困证明,不再提交《辽宁广告职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各系要认真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辽宁广告职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各系上报的贫困生数量应该在本系总人数的10%左右,特困生数量应在本系总人数的3%-5%。
3.各班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辽宁广告职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和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通过电话、书信、实地走访、民主评议等有效方式认真进行审核,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经在班级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各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各班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各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系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各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辽宁广告职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后续管理
各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要按照学院规定严肃处理。
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应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辽宁广告职业学院
二O一一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