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操作,进一步加强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以下操作流程:
一、申请阶段
(一)确定贷款学生申请资格
凡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学生,具备下列条件的贫困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行为;
4、学习刻苦,品学兼优,能够正常完成学业,并且期末考试成绩无两科以上(含两科)不及格;
5、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家庭收入无法支付所需的学费,并能提供相关真实有效的经济状况证明;
6、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二)申请方式
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内容包括:
1、家庭经济状况说明。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及本人家庭经济状况。
2、贷款用途。用于支付本人学费、住宿费。
3、借款金额。每年最多不能超过6000元。每学年学费少于6000元的,按实际收取学费贷款;学费多于6000元的,最多只能贷款6000元,多余部分学费需按时补齐。
4、还贷计划。说明本人的还贷计划。毕业后立即开始还贷,还贷累计时间不得超过毕业后六年。
(三)学生必须提供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的资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贷款人有效身份证、学生证和入学通知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见证老师的身份证、工作证原件和复印件;
4、见证同学的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5、填写完整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贷款申请书》;
6、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县、区以上民政部门或教育部门出示证明意见(按要求填写完整,要求原件并附盖公章)。
二、审批阶段
(一)各系根据申请进行初审
1、辅导员老师负责召开班委会对申请贷款学生的经济、学习、生活、品行状况进行评议,并将会议记录送交各系与学生处存档。
2、各系助学贷款联络员根据班委会的评议结果负责对申请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二)学生处根据各系初审结果进行复审
1、学生处对各系助学贷款联络员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
2、学生处负责在审查合格的贷款材料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3、学生处将所提供资料一并送交经办银行的相关机构。
(三)经办银行的审批阶段
经办银行对学院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有差错或遗漏,由学生处通知各系进行更正或者补充。完成审查后,经办银行把通过审批的学生名单反馈给学校。
三、签贷阶段
1、学生处统一组织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借据》。
2、贷款学生持身份证和学生证原件由银行工作人员现场核实。
3、见证老师、见证同学需分别持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原件由银行工作人员现场核实。
4、见证老师、见证同学需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5、经办银行在收到学院统一提交的贷款合同及借据,并完成签署工作后,将签署完毕的借款合同送交学院。学院将此合同发还学生本人保管。
四、贷款发放阶段
1、学院财务部门拿出各学年应划入我院账户的学生贷款金额预算。此数额需与经办银行财务核对准确。
2、经办银行根据《借款借据》所签的借款日期和金额将首年贷款统一划入学院指定的账户上;第二年及第三年贷款在每学年开学后划入学院指定账户。
3、财务处将此款分别划到贷款学生的个人学费账户上。
五、贷后管理阶段
(一)提前收回贷款并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出现下列情况经办银行可终止放贷。借款人须提前还清银行贷款
1、借款人自愿终止合同。
2、借款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刑事制裁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4、借款人转学、退学、被学校开除或死亡。
5、借款人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6、出国(境)留学或定居。
(二)建立贷款档案
1、建立院、系两级助学贷款学生档案。院级助学贷款学生档案由学生处负责建立与管理;系级助学贷款学生档案由各系助学贷款联络员负责建立与管理。见证老师及辅导员应及时、主动提供相关情况。
2、见证老师、辅导员老师要经常监督贷款学生的各方面表现,及时通过系向学生处反映情况。
3、每学年召开一次贷款学生的教育、交流会。
4、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合同后,学生处须将贷款学生名单提供给教务处。教务处将每学期贷款学生的期末考试成绩以及补考成绩在开学初及时反馈给学生处。
5、贷款学生毕业前,学生处应将没有与银行签订还款计划与还款协议的贷款学生名单提供给教务处和就业指导处。教务处与就业处指导处不能为其办理任何毕业手续。
6、教务处在未经学生处允许的情况下不能将贷款学生的毕业证书原件发放给毕业生。如有需要可发放毕业证书复印件。
7、学生处应在贷款学生毕业前将贷款学生的名单交到就业指导处,就业处须将贷款学生的毕业去向、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家庭地址等情况反馈给学生处。
8、贷款学生毕业后,见证老师及辅导员老师须掌握其真实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家庭地址,一旦变更要及时通过各系反馈。
9、见证老师与辅导员老师要与毕业生保持联系。
六、还贷阶段
国家教育部建立了专门的助学贷款网站,把贷款学生的名单以及还贷记录全部上网,以此作为贷款学生的诚信档案。借款学生在使用国家助学贷款完成学业后,应该重视自身信用,按时归还贷款。学院会为借款学生讲解还款有关事宜,具体还款程序如下:
1、 借款人毕业离校前须与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后各系以及教务处、就业指导处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2、 借款人应根据还款计划上的规定按时还款,并在毕业6年内还清贷款。
3、 借款学生可以提前还款,允许一次性还清贷款。具体还款事宜,由借款学生向银行提出申请,银行审批通过后,按贷款人实际贷款期限重新计算利息,一次或分期偿还本息。
4、 在本地工作或学习的学生,将还贷金额存入指定的账户内。
5、 在外地工作或学习的学生,可通过经办银行的异地分支机构办理还款事宜或直接汇入指定账户。
6、 见证老师、辅导员老师、系助学贷款联络员、学生处等部门均有催还贷款的义务与责任。
7、 毕业学生在还款时,如与经办银行联系不上或因其它原因不能按时还款的,应主动与学校取得联系。
8、 借款学生必须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七、违约处理办法
1、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应按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2、借款人连续拖欠还款不主动与银行联系办理相关手续的,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将其姓名、身份证号码、违约行为等在新闻媒体以及全国高等学校学历查询系统网站上公布。
3、经办银行可对违约的学生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缴,对贷款学生的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行政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及其他授信业务。
4、对于违约的学生,学院将不为其发放我院的毕业证书,直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为止。